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20874號豐裕景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張裕琳、張富良之民事裁定正本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非捷112年度司票字第20874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相對人豐裕景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張裕琳、張富良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票字第20874號聲請人保證責任中華民國國軍軍眷住宅公用合作社與相對人豐裕景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張裕琳、張富良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0874號
聲 請 人 保證責任中華民國國軍軍眷住宅公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鄭昇陽
相 對 人 豐裕景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裕琳
相 對 人 張富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十四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伍仟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書 記 官 陳立俐
 

  • 發布日期:112-09-25
  • 更新日期:112-09-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