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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字第000030號蕭積晏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星110年度金字第3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蕭積晏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金字第30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依職權公
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蕭積晏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祐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金字第30號
原 告 陳敦子(MATSUMOTO ATSUKO)
訴訟代理人 陳引超律師
被 告 台灣搜房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楊建傑
被 告 廖士賢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柏榮律師
被 告 蕭積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台灣搜房股份有限公司、楊建傑、廖士賢應連帶給付原告新
臺幣149萬9000元,及被告楊建傑、台灣搜房股份有限公司自民
國109年12月29日起,被告廖士賢自民國110年1月10日起,均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台灣搜房股份有限公司、楊建傑、廖士賢連帶負
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祐均
附表:
時間 項目 金額 給付方式暨換算臺幣 106年4月19日 小訂(仲介費) 新臺幣3萬元 刷卡 106年4月28日 訂金 英鎊2500元 匯款新臺幣20萬7548元至指定帳戶 律師費處理費 英鎊2800元 106年5月25日、26日 簽約款(35%房價) 英鎊2萬4482元 匯款加計手續費新臺幣97萬4024元 106年5月31日 仲介費 新臺幣2萬4565元 匯款(與前刷卡之訂金合計仲介費新臺幣5萬4565元) 106年6月16日 15%工程款及全套家具 英鎊1萬2987.5元。 匯款加計手續費新臺幣50萬6785元。
- 發布日期:112-09-25
- 更新日期:112-09-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