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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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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3610號**吳銘山等向民事庭陳報名冊,丁予康,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宋俊霖之補正通知、民事起訴狀繕本、民事準備㈠狀繕本、言詞辯論通知各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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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亮112年度訴字第3610號
主旨:公示送達宋俊霖之補正通知、起訴狀繕本、民事準備書狀
   ㈠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610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補正通知、起訴狀繕本、民事準備書狀㈠繕本及
    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
    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上午9時30分
    ,在本院第23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李云馨
股     別:亮股

  • 發布日期:112-09-25
  • 更新日期:112-09-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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