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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5427號董安萍(即劉義明之繼承人)之未異議視為撤回通知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喜112年度北簡字第542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董安萍(即劉義明之繼承人)之
未異議視為撤回通知函。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5427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與劉盛洋(即劉義明之繼承人)、董安萍(
即劉義明之繼承人) 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應送
達之未異議視為撤回通知函,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
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
號)。
書記官 徐宏華
- 發布日期:112-09-25
- 更新日期:112-09-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