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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1071號葉佳瑛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連112年度司聲字第1071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葉佳瑛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聲字第1071號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葉佳瑛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蔡梅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071號
聲 請 人 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清理人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
代 表 人 林銘寬
相 對 人 葉佳瑛
陳祥欽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葉佳瑛、陳祥欽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佰貳拾捌萬貳仟零壹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略)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股 別:連股
- 發布日期:112-09-25
- 更新日期:112-09-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