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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561號王崑驊之民事起訴補充㈡暨聲請狀繕本、112年9月14日準備程序筆錄繕本、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賢111年度重訴字第56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崑驊之民事起訴補充㈡暨聲請狀繕本、112年9月14日準備程序筆錄繕本及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重訴字第561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起訴補充㈡暨聲請狀繕本、112年9月14日準備程序筆錄繕本及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26法庭開準備程序。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劉茵綺
股 別:賢股
- 發布日期:112-09-25
- 更新日期:112-09-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