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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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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901號林德忠之開庭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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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愛112年度訴字第390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德忠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
      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901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下午2時27分 ,在本院第30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李心怡
 
 
  • 發布日期:112-09-25
  • 更新日期:112-09-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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