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9224號李蘭君之判決正本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3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庚112年度北簡字第922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蘭君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9224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李蘭君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
          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
          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 



書記官  陳鳳瀴

擬        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922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林志淵 
被   告 李蘭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6,24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3,53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
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3,530元
合        計             3,530元
附表:
  
 

  • 發布日期:112-09-23
  • 更新日期:112-09-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