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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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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9328號謝長紘、王于豪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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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3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庚112年度北簡字第932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謝長紘、王于豪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9328號原告裕富數位資融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謝長紘、王于豪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
          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 



書記官  陳鳳瀴

擬        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9328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訴訟代理人  雷昱穎  
被      告  謝長紘  
            王于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
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07,096元,及其中新臺幣206,250元
自民國112年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暨違約金新臺幣1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2,21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07,096元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210元
合        計             2,210元

  • 發布日期:112-09-23
  • 更新日期:112-09-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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