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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7979號李方田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3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己112年度北簡字第797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方田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7979號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李方田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
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
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陳怡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7979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送達代收人 吳銘山
訴訟代理人 羅漢璇
被 告 李方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參萬貳仟玖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
十七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五日止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
六日起至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五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柒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4,740元
合 計 4,740元
- 發布日期:112-09-23
- 更新日期:112-09-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