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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1027號李順興之開庭通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3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壬112年度北簡字第1102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順興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北簡字第11027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與被告李順興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訴
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
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下午2時49
分在本庭第4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
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陳怡安
- 發布日期:112-09-23
- 更新日期:112-09-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