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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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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陸許字第2號溫麗嫦之民事聲請狀(認可大陸地區民事判決)繕本及裁定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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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金112年度陸許字第2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温麗嫦之民事聲請狀(認可大陸地區民事判決)繕本及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陸許字第2號判決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聲請狀(認可大陸地區民事判決)繕本及裁定正本各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曾國正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思宜

股別:金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陸許字第2號
聲  請  人    林紅琪   
代  理  人    王宏濱律師   
相  對  人    曾國正   
                  温麗嫦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判決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彥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昭誼
 

  • 發布日期:112-09-23
  • 更新日期:112-09-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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