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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陸許字第2號溫麗嫦之民事聲請狀(認可大陸地區民事判決)繕本及裁定正本一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金112年度陸許字第2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温麗嫦之民事聲請狀(認可大陸地區民事判決)繕本及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陸許字第2號判決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聲請狀(認可大陸地區民事判決)繕本及裁定正本各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曾國正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思宜
股別:金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陸許字第2號
聲 請 人 林紅琪
代 理 人 王宏濱律師
相 對 人 曾國正
温麗嫦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判決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彥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昭誼
- 發布日期:112-09-23
- 更新日期:112-09-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