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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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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632號鄭筱燕之民事起訴狀繕本、112年6月30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撤銷合議審判裁定影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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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平112年度訴字第263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鄭筱燕之民事起訴狀繕本、112年6月30日準
     備程序筆錄影本、撤銷合議審判裁定影本及言詞辯論期日
   通知書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632號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准許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起訴狀繕本、112年6月30日準備程序筆錄影
       本、撤銷合議審判裁定影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
    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下午3時整,
    在本院第24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陳玉鈴


股       別:平股

  • 發布日期:112-09-23
  • 更新日期:112-09-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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