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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632號鄭筱燕之民事起訴狀繕本、112年6月30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撤銷合議審判裁定影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平112年度訴字第263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鄭筱燕之民事起訴狀繕本、112年6月30日準
備程序筆錄影本、撤銷合議審判裁定影本及言詞辯論期日
通知書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632號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准許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起訴狀繕本、112年6月30日準備程序筆錄影
本、撤銷合議審判裁定影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
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下午3時整,
在本院第24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陳玉鈴
股 別:平股
- 發布日期:112-09-23
- 更新日期:112-09-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