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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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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8819號王鈴楓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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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3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喜112年度北簡字第881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王鈴楓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8819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王鈴楓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
          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
          (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徐宏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2年度北簡字第8788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莊幸輯 
被 告 邱孟芸(原邱美惠)(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8,171元,及其中新臺幣95,551元自民國96年4月9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11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108,17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110元
合 計        1,11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 發布日期:112-09-23
  • 更新日期:112-09-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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