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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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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661號被告盧淑芬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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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正112年度訴字第366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盧淑芬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661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職權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盧淑芬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66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張思婷  
被          告  盧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肆萬壹仟伍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七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一百八十日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一百八十日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捌萬貳仟參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一0年七月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一0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肆仟壹佰陸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書 記 官 林家鋐
股       別:正股
 

  • 發布日期:112-09-23
  • 更新日期:112-09-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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