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390號徐馥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愛112年度訴字第439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徐馥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390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依當事人聲請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下午2時27分,在本院第30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李心怡

 

  • 發布日期:112-09-23
  • 更新日期:112-09-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