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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482號被告虞騏彥之判決正本一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正112年度訴字第348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虞騏彥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482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職權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虞騏彥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48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徐子傑
被 告 虞騏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七月三十日起至一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八八計算,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二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仟肆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陸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拾捌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書 記 官 林家鋐
股 別:正股
- 發布日期:112-09-23
- 更新日期:112-09-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