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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更一字第3號黃建勳之傳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易112訴更一字第3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黃建勳傳票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登載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2條但書。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訴更一字第3號黃建勳等重傷害未遂等案件,應受送達人黃建勳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傳票無 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翌日發生效力。
三、本件定於民國112年11月7日上午10時整於本院(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31號)第11法庭進行審理程序,請務必到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股別:易股
書記官:楊雅涵
- 發布日期:112-09-22
- 更新日期:112-09-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