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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自字第68號王克雄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平111自字第68號、112自字第27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王克雄判決正本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司法
院網站及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自字第68號、112年度自字第27號王克
雄妨害名譽等二案,應受送達人王克雄住居所及所在地
不明,判決正本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應受送達人王克雄判決正本1件,現由本院刑事科平股書
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到院領取(址設臺北市博愛路13
1號)。
三、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股 別:平股
書記官:李璁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節本)
111年度自字第68號
112年度自字第27號
自 訴 人 陳雪梨
自訴代理人 楊淑玲律師
被 告 王克雄
選任辯護人 邱雅文律師
謝孟高律師
楊文瑄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及追加自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王克雄無罪。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李佳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璁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 發布日期:112-09-22
- 更新日期:112-09-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