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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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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小字第000028號陳乙晴即怡萊富商行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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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悅112年度勞小字第2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乙晴即怡萊富商行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勞小字第28號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
      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乙晴即怡
      萊富商行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小字第28號
原   告 李振嘉 
被   告 陳乙晴即怡萊富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捌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二月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叁萬捌仟伍佰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俐如

書 記 官 林俐如
股       別:悅股

  • 發布日期:112-09-22
  • 更新日期:112-09-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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