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小字第000028號陳乙晴即怡萊富商行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悅112年度勞小字第2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乙晴即怡萊富商行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勞小字第28號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
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乙晴即怡
萊富商行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小字第28號
原 告 李振嘉
被 告 陳乙晴即怡萊富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捌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二月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叁萬捌仟伍佰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俐如
書 記 官 林俐如
股 別:悅股
- 發布日期:112-09-22
- 更新日期:112-09-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