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簡字第1324號鄭國益之判決正本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丙112審簡字第1324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被告鄭國益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審簡字第1324號鄭國益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應受送達人鄭國益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正本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劭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2年度審簡字第132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國益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803號)及移送併辦(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緝字第1037、1038、1039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30535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9196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7117、7118、18725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8499號),因被告於本院訊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程序(112年度審訴字第992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鄭國益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謝欣宓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劭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 發布日期:112-09-22
  • 更新日期:112-09-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