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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簡字第1324號鄭國益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丙112審簡字第1324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被告鄭國益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審簡字第1324號鄭國益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應受送達人鄭國益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正本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劭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2年度審簡字第132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國益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803號)及移送併辦(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緝字第1037、1038、1039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30535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9196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7117、7118、18725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8499號),因被告於本院訊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程序(112年度審訴字第992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鄭國益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謝欣宓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劭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 發布日期:112-09-22
- 更新日期:112-09-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