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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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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8255號文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王瑞芬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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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己112年度北簡字第825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文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王瑞芬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8255號原告和運租車股份有限
          公司高雄分公司與被告文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王瑞芬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
          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陳怡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8255號
原   告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輝  
訴訟代理人 林柏均  
      林鴻安  
被   告 文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王瑞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伍萬玖仟玖佰壹拾貳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零柒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伍萬玖仟
玖佰壹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 段126 巷1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5,070元
合        計                5,070元

  • 發布日期:112-09-22
  • 更新日期:112-09-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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