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3292號葉彥岑之判決正本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丙112年度北小字第329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葉彥岑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小字第3292號原告魏書洛與被告葉彥
          岑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
          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蘇冠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小字第3292號
原   告 魏書洛 
被   告 葉彥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500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6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783元,餘由原
    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500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
    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四、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條第2項:
  第438條至第445條、第448條至第450條、第454條、第455條
    、第459條、第462條、第463條、第468條、第469條第1款至
    第5款、第471條至第473條及第475條第1項之規定,於小額
    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 發布日期:112-09-22
  • 更新日期:112-09-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