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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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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1923號被告龔宇滄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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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宜112年度訴字第192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龔宇滄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1923號返還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龔宇滄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巫玉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923號
原   告  永琦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宜養  
訴訟代理人  謝昆峯律師
       曾子揚律師
被   告  賢明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振賢  
被   告  龔宇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賢明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
之利息。如對被告賢明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
由被告龔宇滄給付之。
被告龔宇滄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
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賢明開發建設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六十七,如對
被告賢明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則由被告
龔宇滄負擔。其餘訴訟費用由被告龔宇滄負擔。
本判決主文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參萬肆仟元為被告賢明開
發建設有限公司、龔宇滄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本判決主文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元為被告龔宇滄
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股       別:宜股

  • 發布日期:112-09-22
  • 更新日期:112-09-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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