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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3709號孫予儀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吉112年度訴字第370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孫予儀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709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孫予儀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張惠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709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送達代收人 王韻婷
訴訟代理人 鍾宇軒
被 告 孫予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柒萬參仟陸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伍拾伍萬貳仟玖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貳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2-09-22
- 更新日期:112-09-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