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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消小字第000014號范羽翔即奧瑞教育培訓工作室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喜112年度北消小字第1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范羽翔即奧瑞教育培訓工作室之
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消小字第14號原告陳曼妮與被告奧瑞
教育培訓工作室間返還費用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
,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
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徐宏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節本)
112年度北消小字第14號
原 告 陳曼妮 住
被 告 范羽翔即奧瑞教育培訓工作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 發布日期:112-09-22
- 更新日期:112-09-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