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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8666號陳郡宇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喜112年度北簡字第866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郡宇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8666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陳郡宇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裁
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
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徐宏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節本)
112年度北簡字第8666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李侑如
被 告 陳郡宇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民國112年9月12日所為之民事簡易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關於「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零八計算之遲延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零八計算之遲延利息」。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 發布日期:112-09-22
- 更新日期:112-09-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