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9554號石世煌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喜112年度北簡字第955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石世煌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北簡字第9554號原告黎金祿與被告石世煌間
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
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上午9時20
分在本庭第1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
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兩造前於112年9月21日上午
10時15分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本
院依職權續行,如無正當理由,兩造仍遲誤延誤不到者,
視為原告撤回起訴。
書 記 官 徐宏華
- 發布日期:112-09-22
- 更新日期:112-09-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