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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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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家他字第37號陳和傳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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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示送達陳和傳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司家他字第37號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陳和傳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相對人即沈曼柔、陳和傳應向本院繳納之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

書記官  張家瑋
 

  • 發布日期:112-09-22
  • 更新日期:112-09-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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