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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002663號簡嚮宇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和112簡字第2663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簡嚮宇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及
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簡字第2663號簡嚮宇竊盜案件,應受
送達人簡嚮宇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
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人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2年度簡字第266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嚮宇 (略)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撤緩偵字第76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簡嚮宇竊盜未遂,處罰金新臺幣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又禎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
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
,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
為準。
書記官 鄭人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 發布日期:112-09-21
- 更新日期:112-09-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