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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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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3249號黃文棋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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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壬112年度北小字第324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文棋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小字第3249號原告裕邦信用管理顧問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黃文棋間返還電信費欠款事件,
          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
          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陳怡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小字第3249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李秀花 
被   告 黃文棋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電信費欠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伍佰柒拾捌元,及附表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貳仟伍佰柒拾捌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表: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利息請求期間       (民國)  年息 (%) 1萬554元 112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5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 發布日期:112-09-21
  • 更新日期:112-09-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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