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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000353號呂月笑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民事上訴暨上訴理由狀繕本、112年9月15日開庭筆錄影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節112年度簡上字第35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上訴人呂月笑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民事上
訴暨上訴理由狀繕本、112年9月15日開庭筆錄影本各一件
。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簡上字第353號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民事上訴暨上訴理由狀繕
本、112年9月15日開庭筆錄影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
上訴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9時50分,在
本院第23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上訴人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楊婉渝
- 發布日期:112-09-21
- 更新日期:112-09-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