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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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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014號簡偉華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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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柏112年度訴字第201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簡偉華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014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簡偉華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廖昱侖
股          別   柏    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01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林志淵                  
被   告 簡偉華(居住國外,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0萬9,275元,及其中新臺幣65萬5,272元自民國111年1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35%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55萬4,003元自民國111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73%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萬2,979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40萬3,1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20萬9,27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昱侖

  • 發布日期:112-09-21
  • 更新日期:112-09-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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