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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635號林資凱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平112聲字第1635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林資凱裁定正本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司法
院網站及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聲字第1635號林資凱聲請定應執行刑並
諭知易服勞役標準案件,應受送達人林資凱住居所及所
在地不明,裁定正本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應受送達人林資凱裁定正本1件,現由本院刑事科平股書
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到院領取(址設臺北市博愛路13
1號)。
三、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股 別:平股
書記官:李璁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2年度聲字第163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資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12年度執聲字第1404號、112年度罰執字第635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林資凱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
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李佳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璁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 發布日期:112-09-21
- 更新日期:112-09-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