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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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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店簡字第824號張英傑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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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騰112年度店簡字第82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英傑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本庭112年度店簡字第824號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張英傑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2年度店簡字第824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林萱誼
謝宇森
被   告 張英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陸仟捌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捌佰零柒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嘉崴 


書記官  張嘉崴
 

  • 發布日期:112-09-21
  • 更新日期:112-09-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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