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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768號華藥生醫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陳湘青、温宏星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火112年度訴字第276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華藥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湘青、溫宏星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768號確認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華藥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湘青、溫宏星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鍾雯芳
股 別:火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768號
原 告 黃明瑩
被 告 華藥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湘青
温宏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
112年8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 發布日期:112-09-21
- 更新日期:112-09-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