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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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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768號華藥生醫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陳湘青、温宏星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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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火112年度訴字第276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華藥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湘青、溫宏星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768號確認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華藥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湘青、溫宏星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鍾雯芳
股       別:火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768號
原   告 黃明瑩  
被   告 華藥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湘青  
            温宏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
112年8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 發布日期:112-09-21
  • 更新日期:112-09-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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