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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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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056號葉廷宇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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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乙112年度訴字第305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葉廷宇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056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依職權
       命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葉廷宇得隨
      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05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
      達代收人 徐雅慧  
訴訟代理人 廖士驊 
被   告 葉廷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7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8,914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14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2.1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1
  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
  0%,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
  之違約金。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6,308元,及自民國111年10月19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6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1
  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
  0%,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
  之違約金。
三、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7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15.9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1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
  約金。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五、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189,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書 記 官 邱美嫆

  • 發布日期:112-09-21
  • 更新日期:112-09-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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