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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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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2579號陳文賢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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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霖112簡字第2579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陳文賢刑事簡易判決正本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簡字第2579號陳文賢妨害自由案件,應受送達人陳文賢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刑事簡易判決正本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股   別:霖股
書記官:林鈴芬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2年度簡字第257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文賢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文賢犯侵入住居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朱家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書記官  林鈴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 發布日期:112-09-21
  • 更新日期:112-09-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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