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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2599號黃台生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霖112簡字第2599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黃台生刑事簡易判決正本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簡字第2599號黃台生侵占案件,應受送達人黃台生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刑事簡易判決正本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股 別:霖股
書記官:林鈴芬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2年度簡字第259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台生
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台生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筆記型電腦1台、滑鼠1個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朱家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書記官 林鈴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
- 發布日期:112-09-21
- 更新日期:112-09-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