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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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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335號劉裕耀之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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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愛112易字第335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劉裕耀傳票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登載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易字第335號劉裕耀竊盜案件,應受送達人劉裕耀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傳票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本件定於112年10月24日下午4時50分在本院第7法庭行審理程序,如對於本案有任何意見,請於開庭前5日內具狀表示,並請於上開期日遵期到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股別:愛股
書記官  林雅婷

  • 發布日期:112-09-21
  • 更新日期:112-09-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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