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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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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9259號忠映企業有限公司、東甚運輸有限公司、東甚企業有限公司等三人兼法定代理人劉建華、胡純美、劉昱伶、劉昱辰、劉昱君之民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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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非敏112年度司票字第19259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相對人忠映企業有限公司、東甚運輸有限公司、東甚企業有限公司等三人兼法定代理人劉建華、相對人胡純美、相對人劉昱伶、相對人劉昱辰、相對人劉昱君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票字第19259號聲請人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忠映企業有限公司、東甚運輸有限公司、東甚企業有限公司等三人兼法定代理人劉建華、胡純美、劉昱伶、劉昱辰、劉昱君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9259號
聲 請 人 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嘉鴻
相 對 人 忠映企業有限公司
                    東甚運輸有限公司
                    東甚企業有限公司
兼上三人
法定代理人   劉建華
相  對  人   胡純美
                    劉昱伶
                    劉昱辰
                    劉昱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十二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壹仟陸佰參拾貳萬捌仟元,其中之新臺幣壹仟肆佰零玖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書 記 官 林文賢
 

  • 發布日期:112-09-21
  • 更新日期:112-09-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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