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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945號許雅玟即許秀如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華112年度訴字第294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許雅玟即許秀如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945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許雅玟即許秀如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陳玉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945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奕均 住同上
陳天翔 住同上
被 告 許雅玟即許秀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萬參仟柒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 發布日期:112-09-21
- 更新日期:112-09-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