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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206號楊英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精111易字第206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楊英判決正本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易字第206號陳昱餘等賭博案件,應受送達人楊英住居所
及所在地不明,判決正本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股 別:精股
書記官:涂曉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節本) 111年度易字第20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英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 (110年度偵字第11476號、110年度偵字第11477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英公訴不受理。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虹翔
法 官 卓育璇
法 官 鄭雁尹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涂曉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 發布日期:112-09-21
- 更新日期:112-09-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