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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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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214號毛俊之家事請求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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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安112年度婚字第21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毛俊之家事請求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49 條第3項、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婚字第214號離婚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家事請求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安股書記官保管,被告毛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新店第一法庭(法院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股       別:安股
書記官  李欣

 

  • 發布日期:112-09-21
  • 更新日期:112-09-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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