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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10409號瑩圃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之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收狀之原告「民事陳報暨聲請公示送達狀」繕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玉112年度北簡字第1040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瑩圃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之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收狀之原告「民事陳報暨聲請公示送達狀」繕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49條第3項、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後段。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北簡字第10409號原告陳美英與被告瑩圃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應送達之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收狀之原告「民事陳報暨聲請公示送達狀」繕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
書 記 官 馬正道
- 發布日期:112-09-21
- 更新日期:112-09-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