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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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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0635號李漢威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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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壬112年度北簡字第1063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漢威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0635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李漢威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
          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
          (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陳怡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063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李漢威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 發布日期:112-09-21
  • 更新日期:112-09-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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