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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470號徐世明(即林明美之承受訴訟人)之民事裁定正本及起訴狀繕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修109年度訴字第147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徐世明(即林明美之承受訴訟人)之民事裁定正本及起訴狀繕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9年度訴字第1470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及起訴狀繕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蔡斐雯
股 別:修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470號
原 告 林好樣
林玉白
林美伶
林文銓
林奕君
林義雄
共同
訴訟代理人 詹德柱律師
被 告 徐世暐(即林明美之承受訴訟人)
徐世明(即林明美之承受訴訟人)
徐世和(即林明美之承受訴訟人)
徐儀方(即林明美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徐世暐、徐世明、徐世和、徐儀方為被告林明美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 發布日期:112-09-21
- 更新日期:112-09-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