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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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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3546號謝玉春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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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水112年度訴字第354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謝玉春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546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
      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謝玉春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吳華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54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張智賢
訴訟代理人  陳盈盈    
被 告 謝玉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貳萬參仟貳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柒仟壹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壹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股       別:水股

  • 發布日期:112-09-21
  • 更新日期:112-09-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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