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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10104號楊春生之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1司執天字第11010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債務人楊春生之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10104號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楊春生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天股書記官
附件:(節本)
函
主旨:檢送計算書一件,請於文到10日內具狀表示意見,逾期未表示,即依上開計算書發款,請查照。
- 發布日期:112-09-21
- 更新日期:112-09-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