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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店補字第596號陳麗津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秋112年度店補字第59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麗津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本庭112年度店補字第596號原告黃啟倉與被告陳麗津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
書記官 周怡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補字第596號
原 告 黃啟倉
被 告 陳麗津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麗津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97,500元(計算方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 發布日期:112-09-21
- 更新日期:112-09-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